2011年5月26日 星期四

桃縣噪音防制費 符合補助原則後就發放

桃園縣議員郭蔡美英今天質詢時說,桃園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相關經費中央已核撥,縣政府何時才能發給居民,她希望縣府在發放時,儘量能站在民眾立場。

桃園縣環保局長陳世偉指出,桃園航空站未移撥前,民眾向桃園航空站申請的補助費部分,航空站尚未審查,等到縣府環保局11月接收後,才轉由環保局審查,並等到今年12月底補助款才會匯進縣府,再經噪音現場勘查核准,符合助原則才會發放。

2011年5月18日 星期三

噪音管制標準-各類環境標準值

頻率 20Hz至200Hz 20Hz至20kHz
時段 日間 晚間 夜間 日間 晚間 夜間
第一類 42 42 39 50 45 40
第二類 42 42 39 60 55 50
第三類 47 47 44 70 60 55
第四類 47 47 44 80 70 65

第五條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20Hz至200Hz 20Hz至20kHz
管制區 日間 晚間 夜間 日間 晚間 夜間
第一類 35 35 30 55 50 40
第二類 40 35 30 60 55 50
第三類 40 40 35 70 60 55
第四類 40 40 35 80 70 65

第六條 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頻率 20Hz至200Hz 20Hz至20kHz
時段 日間 晚間 夜間 日間 晚間 夜間
管制區
第一類 47 47 42 70 50 50
第二類 47 47 42 70 60 50
第三類 49 49 44 75 70 65
第四類 49 49 44 80 70 65
最大
音量
(Lmax) 第一、二類 - 100 80 70
第三、四類 100 85 75

第七條 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時 段
音量
管制區 日間 晚間 夜間
第一類 60 50 40
第二類 75 60 50
第三類 80 65 55
第四類 85 75 65

第八條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及設施之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頻率
時段
音量

管制區 20Hz至200Hz 20Hz至20kHz
日間 晚間 夜間 日間 晚間 夜間
第一類 35 35 30 55 50 35
第二類 40 35 30 60 55 45
第三類 40 40 35 70 60 50
第四類 40 40 35 80 70 60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工程,其噪音管制標準值準用第六條規定。

第九條 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設施所產生複合音量超過前條噪音管制標準值時,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各設施均應符合依下表修正後之噪音管制標準值:

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音源數 各設施應符合之噪音管制標準修正值
2 -3
3 -4
4 -6
5 -7
6以上 -8

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所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管制區,其噪音管制標準值依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噪音管制標準值降低五分貝。
   測量地點為二以上噪音管制區交界處者,其音量不得超過其中任何一區之噪音管制標準值。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011年5月17日 星期二

噪音管制標準-標準用詞&量測規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8007817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一條

第一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二、音量:以分貝(dB(A))為單位,括號中A指在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量值。
三、背景音量:指除測量音源以外之音量。
四、周界:指場所或設施所管理或使用之界線。其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五、時段區分:
(一)日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六、均能音量: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音量之能量平均值。20 Hz至20kHz之均能音量以Leq表示;20Hz至200Hz之均能音量以 Leq,LF表示;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

:測量時間,單位為秒。
:測量音壓,單位為巴斯噶(㎩)。
:基準音壓為20μ㎩。
(二)

Leq,n:以1/3 八音度頻帶濾波器測得之各1/3 八音度頻帶均能音量。
n:20 Hz至200 Hz 之1/3 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
七、最大音量(Lmax):測量期間中測得最大音量之數值。
八、複合音量:指欲測量地點之音量由二個以上設施所產生並合成之音量。

第三條  噪音音量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量儀器:
測量20Hz至20k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NO.7129規定之一型聲度表;測量20 Hz至200 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NO.7129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IEC 61260(1995)Class 1等級。
二、測量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伸線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三、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四、背景音量之修正:
(一)測量場所之背景音量,至少與欲測量音源之音量相差10 dB(A)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10 dB(A),則依下表修正之。
(二)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量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量值。
L1-L2 3 4 5 6 7 8 9
修正值 -3 -2 -1

(三)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量,並應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進行背景音量之測量時,負責人或現場人員無法配合者,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四)欲測量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3dB(A)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測量之。
(五)欲測量場所為工廠(場)且有二十四小時全年運轉之設備,除歲修外無法停機配合測量背景音量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歲修背景音量監測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歲修時測量其周界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地點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七十二小時以下之音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作為核備日起二年內,測量20 Hz至20 kHz頻率範圍時,該工廠(場)周界外任何地點測量之背景音量修正依據。
五、測量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量。
六、測量地點:
(一)測量非擴音設施音源20 Hz至20 kHz頻率範圍時,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量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或設施周界外任何地點測量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二)測量非擴音設施音源20 Hz至200 Hz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室內地點測量,並應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一公尺以上,但欲測量音源至聲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噪音源若影響測量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三)測量擴音設施時,以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三公尺以上,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測量之。若移動性擴音設施前進時,測量地點以與移動音源最近距離不少於三公尺之主管機關指定位置測量之。
七、評定方法:
(一)屬非擴音設施音源者,依下列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或Leq,LF)或最大音量(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各噪音管制標準值表中數值:
1.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則以連續五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1)所示,為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2)所示,為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值,共五次平均之。
2.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表示。其連續測量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如圖(3)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1-2 dB(A)之變動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圖(4)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

(二)擴音設施音源評定方法,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或最大音量(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其噪音管制標準值:
1.移動性擴音設施,以其通過時測得之最大值(Lmax)決定之。
2.固定或停止移動之擴音設施,則以均能音量(Leq)表示,其連續測量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

2011年5月14日 星期六

噪音值超標 捷運隔音牆白裝了?

【聯合報╱記者游文寶/即時報導】
白裝了?台北市政府自民國九十年起陸續投入近十三億,於捷運高架段卅六處加設隔音牆,改善沿線噪音問題。但以淡水線已完工十一處隔音牆施測,九十四處量測點竟有五十處最大音量仍超標,噪音持續擾民。北市府回應,將依法改善。

 台北市自八十五年三月高架中運量木柵線通車起,迄今為止,以九條捷運路線通車,大致完成全市捷運路網建構。除大幅提升北市民眾大眾運輸工具使用率,也一定程度紓解台北市擁擠交通。

 但因高架段露出地面,車行過程輪胎與車軌摩擦,會產生很大噪音,讓文湖線與淡水線高架段沿線住戶,不堪其擾。為阻絕噪音對鄰宅侵害,北市府自九十年起,總計投入近十三億,在二條路線共卅六處設置隔音牆。

 但市議員陳孋輝指出,經環保局於淡水線已完工十一處隔音牆,共九十四處量測點施測,竟有五十處噪音值仍超標。唭哩站、士林站及芝山站前後,施作隔音牆後噪音值仍高達七十七.三與七十六.六分貝,隔音牆效果何在?議員批評市府相關單位理都不理,官僚心態。

 捷運公司總經理譚國光回應,會持續監控捷運沿線噪音狀況,若仍有噪音問題,會依法令規定予以適當改善。

2011年5月9日 星期一

[轉載文章]家庭噪音影響孩子的健康

隨著物質文化生活水準的提升,各種家用電器走進千家萬戶,尤其是耐用電器,如電視、音響等正在向大功率、多功能發展。人們在充分感受這些現代文物的同時,也給自身特別是兒童帶來一定的危害,由這些電器造成的家庭噪音就是其中之一。

  據專家測定,由電視機、錄音機所產生的噪音可達60至80分貝,洗衣機為42至70分貝,高聲說話為60分貝。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居民區的環境噪音,白天不能超過50分貝,夜間應低於45分貝,若超過這個標準,便會對人體產生危害。兒童因身體尚處於生長發育階段,各組織器官十分嬌嫩和脆弱,因此噪音對他們的危害更為嚴重。

  醫學專家研究認為,家庭噪音是造成兒童聾啞的病因之一。據臨床醫學資料統計,若在八十分貝以上噪音環境中生活,造成聾啞者可達50%。另外,經常處於噪音中的兒童,可使眼的屈光度和敏感性降低、瞳孔散大、眼痛、眼花、視力下降等。

  由於噪音的惡生刺激,兒童可出現頭暈、頭痛、失眠、多夢、乏力、記憶力減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神經衰弱症狀和噁心、欲吐、胃痛、腹脹、食慾減退等消化道症狀。因此,噪音是影響兒童智力發育和身體發育的大敵。有關調查和研究發現,在吵鬧環境中生活的兒童,其智力發育要比在安靜環境中低20%以上。

  日本科學家曾對1000多餘例初生嬰兒進行體格檢查,發現下吵鬧環境中生活的嬰兒體重普遍比在安靜環境中的嬰兒輕。營養學研究發現,噪音還能使人體中的維生素、微量元素、氨基酸、谷氨酸、賴氨酸等必需營養物質的消耗量增加,對兒童的生長髮育影響很大。

  要消除和減輕噪音對兒童健康的危害,就應嚴格控制家用電器和其他能發聲響器具的音量和使用時間。購置家用電器時,要選擇質量好、噪音小的。其次是家電不宜放在臥室時,幾種家電也不宜同時啟用,更不能在故障下使用。有條件的可安裝在隔音間。三是在庭院內或居室周遭多養花、植樹、種草,這樣既可美化、淨化環境,又可吸收、疏散和消除部分噪音。四是家庭成員之間,要盡量做到不爭吵、不喧嘩、適當控制娛樂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