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4日 星期二

耐燃等級介紹

耐燃等級定義: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四款之規定:係為混擬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人造石、石棉製品、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器、砂漿、石灰及其他類似之材料,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合格者。
依照材料燃燒性能之定義:耐燃一級材料係指在火災初期﹙閃燃發生前﹚時,不易發生燃燒現象,亦不易產生有害的濃煙及氣體,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30,同時在高溫火害下,不會具有不良現象﹙如:變形、熔化、龜裂……等﹚之材料。
依照材料檢驗方法之定義:耐燃一級材料應進行中國國家標準CNS 6532 311「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法」之表面試驗及基材試驗,並符合規定經判定合格者。
耐燃一級之排氣溫度不得超過標準溫度曲線、耐燃二級之排氣溫度曲線超過標準溫度曲線面積不得大於一百℃×分、耐燃三級之排氣溫度曲線超過標準溫度曲線面積不得大於三百五十℃×分。

耐燃一級之發煙係數不得超過三十、耐燃二級之發煙係數不得超過六十、耐燃三級之發煙係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
另耐燃一級加試基材試驗,置於攝氏七百五十度加熱爐中二十分鐘,其溫度不得超過攝氏八百一十度。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列檢之耐燃(防焰)室內裝修材料,依檢驗方式不同,核發之證明有合格證書及驗證登錄證書二種,均得依其所載耐燃等級對照辦理。
內政部91.6.4內授營建管字第○九一○○八三九六二號函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前揭函,略以:
一、耐燃(防焰)室內裝修材料業經公告為驗證登錄及監視查驗兩種檢驗方式,監視查驗方式者須逐批報驗並經檢驗合格後,由該局核發該批耐燃(防焰)室內裝修材料之查驗證明(即合格證書),驗證登錄係申請人事先將其商品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並指定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向該局申請辦理,經審查符合者,准予登錄,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該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可一證多次使用。
二、除「檢驗合格證書上有關壁紙、壁布之耐燃等級標示,不得比照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等建築法規所稱不燃材料、耐火板或耐燃材料」前經本部九十年三月八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三四八○號函(收錄於本部營建署編之九十一年版「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p.259)釋示在案外,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制度之變更,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能得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驗證登錄證書作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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